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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时管理制度。在一个周期内,中小学教师最少应取得360学时,每年不少于72学时,并在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登记。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注册、岗位聘用、教师考核、职称评聘、选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


第二章  内容、类别与形式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个人选修科目三大类。其中公需科目按照3天或18学时计算;专业科目按照7天或42学时计算;个人选修科目按照2天或12学时计算。三个科目的学时不能互相替代。

第七条  共需科培训是由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公共培训。专业科的学习由广东省人社厅认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完成。个人选修科则由教师本人和所在学校确定学习内容,自行申报审核。

第三章   考勤、考核与学时管理

第八条  学员参加面授课程的培训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作为培训组织机构考勤登记的依据。

第九条  每门课程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不登记学时。

第十条  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都有责任对培训过程进行组织与管理。各校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必须履行职责,按培训要求带队参加培训并协助考勤和过程管理。对组织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不遵守培训纪律要求的个人,培训机构有权不予登记培训学时。

第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采用学时制,中小学教师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时。

第十二条  每位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都必须参加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或网络远程培训;人社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学校开展的校本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十三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全市中小学继续教育工作纳入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时,须在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登记。最终由人设部门认定学时。

第十四条  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考核在职教师参加并完成各类继续教育学习活动的依据和凭证,每年由人社部门验核打印。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或机构申请补发。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管理体系。台山市教育局负责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评估;台山市教师进修学校具体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包括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组织实施、对校本培训的管理、考核,以及培训证书发放、学时登记、审核等工作;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组织管理、考核工作,校长是校本培训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六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培训体系。高中教师的培训以省统筹、规划、组织为主。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各项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岗位全员培训工作;负责校本培训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市级培训的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学校应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办学目标和特色,针对学校和教师实际,科学制定校本培训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安排全体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建立教师校本培训档案,负责对每位教师参与校本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载。

第十七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机制。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质量和绩效的评价。凡有超过5%的教师未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当年不能参加综合评先,校长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教育局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时的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在试用期内的新教师不参加培训,不得转正定级。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再注册时暂缓注册。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支出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2%。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中用于教师培训部分不低于5%。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中直接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费和差旅费等按有关规定报销。学习期间,视同正常工作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参加培训却不能结业通过,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将其建设成为一所教师学习、交流、研讨为一体的学习型培训基地,以接受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评估验收。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培训者队伍。选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学者和中小学名师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要率先接受继续教育,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与技术,熟悉中小学教育,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趋势,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提高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第二十三条  凡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被安排参加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集中培训的教师,个人应主动向学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培训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台山市教育局。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管理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台山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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